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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劳抵债的条件及适用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08月14日   

某水泵厂欠机械厂10余万元无力支付,后双方达成以劳抵债的协议,即由机械厂将自己生产的零部件转给水泵厂生产,机械厂负责原材料和销路,水泵厂以加工费抵偿债务。一年后清偿了全部债务。

 

   由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当债务人无偿付能力时,以劳抵债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执行途径,然而劳动力作为特殊的商品用于抵债目前尚属偿试时期,有许多法律性的问题仍须探讨。故对以劳抵债的适用条件范围、方法等均是有限制的。

 

一、以劳抵债的条件

 

债务人无能力清偿债务,除了劳动力外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较长时间内无转机;

 

债务人可以提供某种特定的劳务或具有一技之长,可从事加工承揽,交通运输等等,对债权人有一定使用价值;

 

债权人、债务人均自愿达成以劳抵债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以劳抵债的适用

 

债务人提出以劳抵债的方案包括自身的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劳务专长和劳动报酬及具体劳动方式,债权人同意依此执行;

 

人民法院参与组织双方和解并就报酬、期限、结算方式、进行协商确保债务人必要的休息时间、正常的工作制度及维持正常的生活生产经营的必要费用,尤其对劳务价值必须有个明确的确定,从而确定以劳抵债的期限;

 

当债务人以劳抵债履行期间,有了新的财物,货币或其他执行能力时,债权人可以申请终止以劳抵债,直接以债务人的财物货币或其他方式清偿剩余债务;

 

以劳抵债的和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并相互约束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返悔即行终止,恢复执行程序,执行中应扣除以劳抵债已履行部分的价值,余额执行给付;

 

以劳抵债只是以经济为内容的清偿方式,双方地位仍然是平等的,债务人的人身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如以此歧视债务人,随意增加额外的工作量,或对债务人提供的劳务,故意挑剔发难,债务人有权终止以劳抵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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