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查封房地产,应与案件诉讼、执行标的为基础。
一、 执行依据明确记载房地产的数量、位置的,实际查封的数量、位置应与其相当;
二、 已能确定部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应写明查封的房地产的具体部位、数量;
三、 对不可分割的房地产,应当整体查封,但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应当写明查封房地产的具体价值量。